问题 |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同时废止了1965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新的《暂行规定》共16条。主要内容:(1)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2)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3)对于临时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保险待遇,均作了县体规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4)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一可招用临时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5)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6)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7)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碑。(8)同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新的暂行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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