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
释义 |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依照劳动法规所享受的待遇。根据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参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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