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治局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44年7月1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共8条。规定各省有筹设县治必要的地方,得设置设治局。设治局的设置、废止及其区域划分,由省政府拟具图说,送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审定。设治局的组织、设置、废止由行政院送请国民政府公布。设治局在不抵触中央或省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局令及单行规章。设治局置局长1人,受省政府指挥监督,办理管辖区域内行政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设治局得按事务繁简设2科或3科,置秘书1人、科员2人或3人、科员雇员若干人。设治局局长荐任,秘书、科长、科员均委任,其任用准用县长及县行政人员任用法规的规定。设治局组织规程由省政府拟订,送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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