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学校普通学校的对称。对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监狱和劳改场所。我国在对罪犯监管改造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教育的作用,通过对罪犯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以促进罪犯的改造。特殊学校不同于社会普通学校:(1)教育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2)施教者是执行刑罚的监狱管理者;(3)在教育的内容上突出政治教育;(4)教育的过程具有强制性;(5)教育的目的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并不是所有的监狱和劳改场所都可以成为特殊学校,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既要具备社会普通学校教育的一般条件,又要符合教育罪犯的特殊要求,同时还必须保证监狱和劳改场所的正常秩序。把监狱和劳改场所办成特殊学校,并不改变其执行刑罚的性质,而是表明我国监狱和劳改场所不仅担负着刑罚执行的职能,而且在力求把罪犯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方面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