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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设计合同有哪些内容
释义
    工程设计合同有哪些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的时候,一定需要有以下合同内容,需要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双方相互协作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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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