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中国明代后期施行的税法。它“总括一县之赋设,悉并为一条”,故称“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按户丁分派,而按地亩承担;(4)以县为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平均负担,改变了原来按里分摊的方法。这一赋税制度行于嘉靖十年(1531)至崇祯十年(1637),是明王朝为解决财政困难,进行赋役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至晚明三饷(辽饷,练饷和剿饷)加征,骤增重负,一条鞭法便遭到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