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案又称“不信任决议案”。实行议会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对政府(内阁)表示不信任的议案。起源于英国。通常是在议会和政府发生尖锐的意见分歧时,由议员向议会提出。为了保持政局的稳定,许多国家对提出和通过不信任案作了许多限制。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不信任案的提出至少有国民议会1/10的议员联名;该案必须在提出48小时后才能进行表决;表决时,只计算赞成票,弃权和缺席的议员都算作政府的支持者,赞成票必须占全体国民议会议员的半数以上才算被通过;如未被通过,联名的议员不得在同一会期内再度提出。在议会制国家,政府须对议会负责,议会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须总辞职,或依法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