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释放的批复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5日作出。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不上诉,被判较长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第一审判决宣告时,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对这部分刑期已满的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不应释放。但是,为避免有的被告人的羁押期已达到甚至超过第一审判处的刑期还继续关押,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对这类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待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再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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