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和解协议 |
释义 | 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的一种协议。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具有两个特点:第一,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经过协商,共同设立的新的债务履行条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破产,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少数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破产和解的程序是:(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的请求,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内容包括:企业财产状况的说明;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债权的性质、数额;请求和解的具体要求,如延长清偿的期限,减免债权的数额;清偿债权的具体方法等等。(2)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表决。依据法律规定,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协议才算通过。然后,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将表决结果呈报受诉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和通过的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认可和解协议的书面裁定,与此同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数额之外,不得额外提出清偿请求;在协议规定的清偿期到来之前,不得提出清偿请求。对债务人来说,和解协议一旦生效,便立即恢复受到限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同时,必须履行和解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不得与部分债权人达成超出和解协议之外的协议,以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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