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西1969年宪法 |
释义 | 官方称巴西第一号宪法修正案,在1967年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1969年10月17日颁布,截止于1983年12月1日已增加24个修正案。主要内容:巴西是在代议制基础上,由不可分割的州、联邦区和地区组成的联邦共和国,联邦首都即联邦区;联邦的职权是代表国家进行对外交往活动,组建和维持武装力量、联邦警察,管理和实施经济金融、交通通讯、教育卫生等计划和活动,制定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州的职权是制定州预算、州公务员薪金、发放州公债,制定州法律,建立州军事警察及消防队;联邦不得对州进行干预,为了维护国家完整、击退外国入侵或一州入侵另一州等特殊情况除外;国家立法权属于两院制联邦国民议会,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众议院479席,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院由每州各选3名组成,任期8年;行政权由总统在内阁部长的协助下行使;总统从年满35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巴西公民中,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不得连任;总统的职权是批准、颁布、出版和执行法律,决定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任免国务部长、联邦区和地区行政长官,保持与外国的关系、缔结任何国际条约、宣战和媾和,批准外军经停本国领土,担任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在全国或局部地区发布国家动员令、应急措施、戒严令或紧急状态令,命令和实行联邦干预,向议会提交预算提案、年度财政决算、国情咨文,批准赦免或减刑,等等;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直接隶属于总统的、制定和执行国家安全政策的最高机构,由总统主持,由副总统、所有国务部长及其他当然或临时委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全国法官委员会、联邦上诉法院、军事法院、选举法院、劳工法院和州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公民有生活、自由、安全和拥有财产的权利,有通信、非武装集会、为合法目的结社和罢工(公共部门和关键性单位不得罢工)等自由;禁止联邦、州、联邦区、各地区和市在巴西人之间制造差别,器重一部分人而歧视另一部分人;年满18岁的以合法形式登记的公民有选举权,但文盲不能进行选民登记;政党不得同外国政府、机构或政党的行动保持任何性质的联系;政党须经党章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达到法定条件的政党在议会有代表权,否则其投票无效;国家优先鼓励和支持私有企业组织和开发经济的活动;可以合法占有或获得100公顷以下的土地进行耕种;对被征收的土地给予合理补偿。1977年4月,总统根据第五号制度法授予的权力,迫使议会休会两周,由政府行使立法权,签署了盖泽尔修宪法案,内容有,将总统任期改为6年,将修宪法案由议会2/3多数通过改为简单多数通过。1978年9月21日,巴西议会通过新的修宪法案,废止第五号制度法授予总统关闭议会、停止公民权利10年、取消联邦议会、州和市议员资格的权力;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取消死刑、无期徒刑和流放;制定新的政党组织法,重新规定政党登记的条件。1980年11月修宪法案规定州长和副州长由直接选举产生。1982年6月第二十二号修宪法案再次规定修宪法案由议会2/3多数通过。1985年5月9日,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总统直接选举,决定2000多万18岁以上的文盲在下届总统选举中有选举权;5月15日议会正式批准该修正案,并决定在1988年11月以普遍和直接投票方式进行下届总统选举。1985年9月3日,由51名成员组成的新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10月23日,议会通过一项修正案,决定于1986年11月15日举行立宪议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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