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佃权 |
释义 | 罗马emphyteusis长期或永久地对他人不动产土地行使充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条件者,即称之为永佃权或永借权。永佃权不是始于罗马,早在希腊时代就已出现。“emphyteusis”一语源出希腊语“emphyteu”,是指永借地上种植的草木。罗马最初的永佃权大多发生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是导致空虚所有权的重要原因。不过,永佃权较为明确地概念直到2世纪才出现。到了五六世纪,希腊的永佃权制度和罗马国有的公地、私地的永借地制度合而为一,形成了完备的永佃权制度。由此可知,罗马法的永佃权,实际是由公法规范转而为私法规范,又由债权关系转而为物权关系。但是,至于永佃权究竟是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罗马法学者长期争论不休。最后确认其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永佃权是发源于奴隶社会的封建经济关系,因而具有超越社会的生命力。罗马时代的永佃权体现了一种典型的“双重所有权”法律关系,它和其它物权一样,也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一种典型反映。永佃权的设定方式主要有四种:契约、遗嘱、分配裁判、授让。而其消灭的主要原因则为:标的物灭失或成为不融通物;所有权丧失;永佃权人抛弃其权利;条件的完成;永佃人违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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