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1891年宪法巴西第一部共和国宪法,1891年2月24日立宪大会颁布,以美国宪法为蓝本,1926年进行修改(民族主义和集权主义特点突出),1930年瓦加斯政变后予以废除。主要内容: (1)建立共和体制,将行政区划分为享有自治权的21个州,实行总统制(取消关于节制权、终身参议员和政教合一的条款),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2)共和国总统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3)参、众两院制的议会行使立法权。参、众两院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任期4年,参议员任期9年。(4) 21岁以上非文盲男性公民享有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