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领事特权和豁免 |
释义 |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honorary consul名誉领事官员和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与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在下列各方面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即:工作便利;国旗和国徽的使用;行动自由;通讯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关于死亡、监护或托管及船舶毁损与航空事故的通知;与接受国当局通讯;和领馆规费和手续费。但是,以名誉领事为馆长的领馆不享有一般领馆那样的不可侵犯权而仅有受保护的权利;在免税方面仅以领馆馆舍为限,不包括馆长的寓邸;在领馆档案方面,不受侵犯的特权限于档案及文件与其他文书及文件,尤其与领馆馆长及其所属工作人员的私人信件以及关于其专业或行业的物资、簿箱或文件分别保管的。名誉领事官员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较少。他们与职业领事官员在下列方面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即:逮捕、羁押或诉究的通知;管辖的豁免;和作证的义务。名誉领事官员虽然应享有由其所任职位关系所需的保护,但不享有象职业领事官员那样较广泛的不可侵犯权。名誉领事官员如果被提起刑事诉讼,必须到管辖机关出庭。不过,诉讼程序进行时,应按其所任职位,予以适当尊重,而且除已受逮捕或羁外,应尽量避免妨碍领事职务的执行。如果确有羁押名誉领事官员的必要,应尽速办理对其提起诉讼。名誉领事官员的免税仅限于因执行领事职务向派遣国支领的薪酬;免纳关税限于供领馆公务上使用的物品:国徽、国旗、牌匾、印章、簿籍、公务印刷品、办公室用具、办公室设备以及由派遣国或应派遣国之请供给与领馆的类似物品。名誉领事官员免除外侨登记及居留证和个人劳务及捐献,但外侨登记及居留证的免除以不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为限。名誉领事官员的家属及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所雇用的雇员的家属都不享有特权和豁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章第38—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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