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
释义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中所指的“行为辨认能力”,其核心乃“意思表示能力”或“意思能力”,系由认识能力与预期能力两部分所组成。所以,精神病人做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根据他对自己行为的能否正确认识以及有无正常预期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例如,评定精神病人的合同行为、遗嘱行为以及其他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时,首先应当查明该精神病人是否能够正确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其次还要进一步弄清他是否确切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完全辨认”,是指认识及预期两部分能力都完整无缺,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是指不能正确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虽能了解,但缺乏正常预期,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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