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关系国家在财政分配与管理活动中,由财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点:(1)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一方必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关。(2)国家与其他财政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有明显的强制性。(3)财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设定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协商。(4)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财政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要素构成:(1)主体是在财政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2)客体是财政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3)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责、权、利相互关系的统一。财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税收法律关系、预算法律关系、财政监督法律关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