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
释义 |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年9月26日在北京草签,同年12月19日正式签署,1985年5月27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联合声明正式生效。主要内容: (1) 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 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并在50年内不变。(4) 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给予合作。(5)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1997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并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6)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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