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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馆馆舍
释义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

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至于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1条第1项(10))。领馆馆舍享有不受侵犯的特权:(1)“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4条规定:“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遣国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遇有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其次,领馆馆舍享有免税的特权:“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者,概免国家、区域或地方性之一切捐税,但其如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者不在此限”(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2条第1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交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馆舍仅享有受保护的特权:接受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实行保护“使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9条)。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领馆馆长的馆舍应予免税,但馆长的寓邸不在免税之列(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60条第1项)。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但不禁止领馆馆舍所在的建筑物的一部分设置其他团体或机关的办事处,但必须与领馆自用房舍隔开,从而不得视为领馆馆舍的一部分,并不享有领馆馆舍的豁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5条第2、3项)。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4条规定,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不得将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的寓所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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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