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证据分类的一种。按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一定的人就其所知案件事实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并用笔录(或录音)加以固定的证据,又称为人的陈述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在侦查阶段,我国法律允许上述证据采用书面形式陈述。被告人的亲笔供词、证人的书面证词、被害人的书面陈述,仍属于言词证据。鉴定人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的理由和结论的口头陈述,对当庭质询的口头答复,都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基本特点,是以人的意象和概念的形式对案件事实或情节作出精神上的反映而形成的。收集言词证据的方式,一般应采取口头讯问(或询问)的方式进行,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如实加以记录,经陈述人阅读或向他宣读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和讯问人(或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审查判断言词证据,要充分考虑提供证据人的各种特点和形成言词证据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以及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