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1949年1 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属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名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4年宪法规定,它不再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和国务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是沈钧儒,以后担任院长的有: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江华、郑天翔,1988年至1992年任院长的是任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有:<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审判全国性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3>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负责按死刑复核程序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还负责核准按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外,还负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还设有办公厅、司法行政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办公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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