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里巴斯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基里巴斯原名吉尔伯特群岛,1892年沦为英国保护地。1977年1月实行内部自治,1979年7月12日宣布独立,定国名为基里巴斯共和国。该国宪法在英国国会1977年制定的“吉尔伯特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于国家独立日生效。主要内容: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由议会提名,经全国选民投票选出。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3次。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实行一院制,由35名议员组成。如总统来自仅产生1名议员的选区,可增选议员1名,使议员总数达36人。全国分20个选区,每4年大选1次。总检察长如不是当选议员,可以出席议会会议,视为依据职权的议员。设立公务委员会,由不担任政府职务的3名议员组成,负责检查政府的帐目,向议会报告。设立国务委员会,由公务委员会主任、首席法官和议会议长组成。以公务委员会主任为主席。在总统辞职时代行总统和政府的职责。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总统负责组阁。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全国分为6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设立地区专员。每个有人定居的岛都设立岛屿委员会,受地区专员监督。司法权属于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法院首席法官均由总统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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