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就业 |
释义 | 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某种社会劳动,从而获得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社会主义社会的就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就业有着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劳动生产和工作,实现就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就业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劳动就业的状况不仅受该国社会制度的制约,而且还受该国人口的数量和素质、人口的年龄结构,以及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等因素的影响。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旧社会遗留下来474.2万的大量失业人口,相当于当时职工数的60%。同时,由于解放初期的经济改组以及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封锁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失业现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解决失业问题。例如: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对国民党军政机关人员,除少数劣迹昭著的反动分子外,都分配一定的工作;实行政府介绍就业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鼓励回乡生产和移民垦荒;采取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和发放救济金等救济办法。由于采取了上述种种措施,在不到4年的时间内,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400万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到1958年,失业人员全部就业。其后,由于人口增长太快等原因,又重新出现了失业现象。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改革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并创办了劳动服务公司,开展了各种劳动就业服务。对于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则主要采取发展乡镇企业和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离土不离乡”,就地解决就业问题。1990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种种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待业人员。由于我国人口多,经济薄弱,解决就业问题将是长期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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