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教育 |
释义 | ❶现代国家以培养公民基本素质为内容的基础教育。“公民教育”一词最早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提出来的。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美国、法国和瑞士等国在学校普遍开设公民课程,以适应宪政启蒙和法制训练的需要;后几乎遍及现代世界各国。1922年中国北洋政府颁行的《壬戍学制》也正式设置公民课,并为历届政府所承袭。公民教育受意识形态和法制性质的支配,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德国教育家凯兴斯泰纳(Georg Kerchens Teiner,1854—1932)提出的一种“公民教育”理论,认为国家是至高无上的,主张通过教育和训练使青少年一代绝对服从资产阶级国家的意志,作为培养所谓“良好公民”的目标。这实质上是灌输沙文主义思想,为德国法西斯主义教育所利用。社会主义的公民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旨在培养社会主义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和道德品质,造就一代社会主义新型公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教育曾一度有所忽视。1985年全国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在初中一年级设《公民》课,传受入门性的公民知识,实施品德和法纪教育。公民教育从此逐步走上正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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