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法 |
释义 | “私法”的对称。法律分类用语。最早由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提出,而后为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广泛沿用。对“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曾有多种主张。例如有“利益说”(目的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有“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的标准,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而法律关系双方为私人或私人团体的为私法;还有“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此外,也有认为凡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的法为私法。划分标准尽管不同,但一般都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划为公法,而把民法、婚姻法、商法等划为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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