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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156条。主要内容: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包括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规定。第三章法人。包括关于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规定。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包括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包括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规定。第六章民事责任。包括关于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规定。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章附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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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