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河产卵种群anadromous stocks国际公约加以规定的一种特殊的鱼的种群。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的规定,有溯河产卵种群源自其河流的国家对于这种种群应有主要利益的责任。溯河产卵种群的鱼源国,应制订关于在具体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向陆一面的一切水域中的捕捞和关于捕捞的适当管理措施,以确保这种种群的养护。鱼源国可与捕捞这些种群的其他国家协商后,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量。关于在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以外进行的这种捕捞、有关国家应保持协商,以期就这种捕捞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并适当顾及鱼源国对这些种群加以养护的要求和需要。在溯河产卵种群回游进入或通过鱼源国以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向陆一面的水域的情形下,该国应在养护和管理这种种群方面同鱼源国进行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