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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释义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原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57年7月2日马来亚联合邦立法议会通过并公布,同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宣告独立时生效。共14章181条,外加13份附表。各章分别对联邦的州、宗教与法律,基本自由权,公民资格,联邦,各州,联邦与各州的关系,有关财政的规定,选举,司法机关,公共服务,对付颠覆、有组织的暴乱及危害公众的行动与罪行的特别权力与紧急权力,总则及其他,对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额外保障,临时条款与过渡条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1)宣布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国教,不论宪法作何规定,最高元首应为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教领袖,议会得通过立法就伊斯兰教事务的管理作出规定。(2)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奴役,禁止多种形式的强迫劳动;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任何法律不得作出无偿征用财产的规定;人人都有信奉其宗教并依法传播其宗教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但议会得通过法律加以限制。(3)设联邦最高首脑1人,称为最高元首,地位在联邦所有人之上,不得在任何法院对最高元首提起任何诉讼。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但可随时向统治者会议书面提出辞职,或由统治者会议罢免。联邦的行政权属于最高元首,最高元首行使职权时应根据内阁或内阁授以全权的部长所提供的建议行事,但在关于总理的任命,不同意解散议会的请求以及召开专门讨论有关统治特权、地位、荣誉或尊严的统治者会议等事项上可自行作出决定。(4)统治者会议由马来西亚9个州的世袭苏丹(州统治者)和其他没有世袭统治者的州的元首组成,负责最高元首的选举或罢免,或副最高元首的选举;对任何法律表示同意或拒绝,对根据宪法规定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决定或征询统治者会议意见后才作出的任何任命提出意见,并有权审议国家政策问题以及它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5)最高元首任命1个由部长组成的内阁,就最高元首行使职权提出建议。内阁首长称为总理,由最高元首任命他认为能获得大多数下议员信任的众议员担任。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建议,从议会两院的议员中任命其他部长。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6)联邦的立法权属于议会。议会由最高元首、选任议员和委任议员组成的上议院、民选议员组成的下议院组成。凡经议会两院通过并经最高元首同意的法案即成为法律。(7)联邦的司法权属于两个具有同等管辖权与地位的高等法院以及由联邦法律规定设置的各下级法院。高等法院的法官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建议并在征询统治者会议的意见后任命。部分民事案件经最高元首批准可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审理。(8)修改宪法须经下议院2/3以上的议员投票赞成,经最高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本宪法修改过多次。1983年8月马来西亚联邦议会通过的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一切案件不再上诉英国枢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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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