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准据法的公约 |
释义 | 1978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Agency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78年3月14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共28条,主要内容是:关于适用范围,《公约》不仅适用于代理人有权代表或自称代表另一人即本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发生的国际性的关系,而且还适用于代理人为他人接受和传达意思表示、或与相对人进行谈判等场合,而不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以本人名义进行,也不管其行为是经常的还是临时的。同时《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与代理关系有关但都不属《公约》适用范围的事项,主要包括有关当事人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庭代理等问题;而且,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人员的所谓“职务性代理”及信托代理关系均不属《公约》适用范围。关于代理人和本人关系的准据法,依其选择的法律,这一选择必须是明示或从当事人合同中可以合理确定的。如果没有选择,则依代理关系成立时该代理人营业所在地国法,如无营业所,依其惯常居所地国法;但是,如果本人在代理人主要活动所在地国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则适用该国法。而且,如果代理人或本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时,则以与代理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所确定的准据法主要适用于代理关系的产生、有效、当事人的义务、履行的条件、不履行的结果及代理之债的消灭。关于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依代理人作出有关行为时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但遇有本人或第三人在代理人行为地国设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且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活动;或者遇有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或代理人无营业所的情形时,则依代理人行为地国法。如当事人有几个营业所时,以其中与代理人的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为准,如果根据与本人的雇佣合同而行为的代理人无营业所,则应认其在本人营业所所在地设有营业所。以上规定并不妨碍本人和第三人就他们之间的关系指定应适用的法律。适用于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的准据法亦应支配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因代理人行使其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关系。此外,《公约》规定与具体案情有重要关系的那个国家的内国法中的强行性规则可予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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