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地带 |
释义 | hospital zone在战斗地区以外的地方设置的,用以保护军人或平民伤病员、老人、15岁以下儿童、孕妇及7岁以下儿童的母亲免受战争影响的地带。《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第23条和《第四公约》第14条及两公约的附件分别第一次对为军队伤病员和为一定范围内的平民居民设置医院地带作出具体规定。医院地带虽然被分为为军队伤病员和为一定范围内的平民居民设置的两类,但在其设置及保护方面,两类地带没有区别。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在平时,冲突各方在战事开始后,可以在其领土内并于必要时在占领地内,设立医院及安全地带与处所,加以适当组织,以便保护有权处于该地带与处所的人员免受战争的影响。在战争开始及进行中,设置医院地带的国家有必要同敌国缔结特别协定,互相承认所设立的地带与处所。为便于医院地带及处所的设立及承认,应请保护国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事斡旋。医院地带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仅占设立医院地带国家所统治领土的一小部分;(2)应设在人口稀少地区;(3)应远离并无军事目标或大工业及大行政机构;(4)不应设在可能变成军事要地的区域。医院地带一旦设立,军队、平民伤病员及老弱病残者可以同时避于一处。可以在医院地带避难的人员包括:(1)军队及平民伤病员;(2) 15岁以下的儿童;(3)孕妇; (4) 7岁以下儿童的母亲;(5)老人;(6)残废人; (7)医院地带与处所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及照顾集中于该处人们的人员;(8)在该地带内有永久居住权的人。在医院地带内的居住者,无论属于何种资格,一律不得在该地带内外从事直接与军事行动或战争物资的生产有关的工作。医院地带的所有交通线及运输工具不得以任何形式供运输军事人员或物资用。医院地带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军事方法防御。另外,为便于识别,医院地带应在其四周及建筑物上,夜间以适当照明方法作出红十字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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