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权利说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宪法和法律职能的一种学说。主张宪法和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权利的工具,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权利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维护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民主和权利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进行宪政运动,是为了使自己的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使自己的利益在立法、行政、司法、税务和对外政策等方面成为首先的利益,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资本主义的立法者只考虑资产者的私人利益,资产阶级宪法和法律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职能是维护无产阶级利益、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学说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得到反映。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