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1971年宪法 |
释义 | 1971年5月18日由第五届国民议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全民投票的结果通过。根据1971年4月保共十大通过的党纲精神制定,作为保加利亚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宪法,共10章143条。主要内容: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保加利亚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力量,保加利亚共产党在同保加利亚农民联盟的紧密的兄弟般合作中,领导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的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保加利亚的所有制形式有:国家(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社会团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国家(全民)所有制得到特别保护,公有制的各种形式逐步发展和接近,将变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国家拥有外贸特权;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拥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其他经济活动;承认并保障继承权;劳动者直接地和通过劳动者选举产生的机构参加指导经济的活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民议会每届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国民议会的例会每年至少举行3次,根据1/5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举行非常会议;撤销了国民议会主席团,设立国务委员会作为国民议会的最高常设机关和国家权力经常起作用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的任期均由4年改为5年。1990年4月第九届国民议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和补充法,对1971年宪法作了较大修改。被1991年7月大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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