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观的诉讼合并 |
释义 | 又称“诉的主体合并”,与“客观的诉讼合并”相对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主体为2人以上而引起诉的合并,是民事诉讼申诉的合并种类之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由共同诉讼而产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将几个共同诉讼人的案件合并审理。<2>由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产生。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诉中的原、被告成为第三人的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原诉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诉的主体合并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直接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体合并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不致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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