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少数者relegious minority以宗教为特征的少数者。反对宗教歧视是国际法的原则。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些条约规定,给予国民中的包括宗教少数者在内的少数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945《联合国宪章》以“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联合国宗旨之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凡有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团体之国家,属于此类少数团体之人,与团体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之权利,不得剥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