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1842——1922近代法学家。清政府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外交官员。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曾留学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1896年受清政府之命,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1902年应召回国,先后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时,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1912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1916年任段祺瑞政府外交总长。1917年以后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曾和沈家本一起主持清末法律的修订工作,并协助孙中山制定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主要著作《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提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人能守法,斯能自由”。主张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倡议实行文明审判,废除刑讯制度。反对一人犯罪,株连全家,主张“罪止一身”。建议增设法律学堂,培养专门人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