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工龄 |
释义 | 又称“本企业工龄”。工人、职员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职工如曾离职,离职期间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亦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发布试行)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有: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者,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到国外学习者,其学习期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缩减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职工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业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以及工龄。均作本企业工龄计算;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上述法规还规定: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自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发后,在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中,“本企业工龄”的提法被“连续工龄”取代。目前,“连续工龄”是我国确定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唯一工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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