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合并情况下的继承 |
释义 | succession in case of mergerof states两个或两个以上现有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新的国家时所发生的继承。国家合并时,各原有国家的全部领土成为新国家的一部分,各原有国家为新国家所取代,因而发生新国家对各个原有国家的完全继承。按照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规定,在国家继承之日对国家合并前的任一原有国家,即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对国家合并后的新国家,即继承国,继承有效,除非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但是,如果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将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条约对继承国不发生效力。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对国家合并时新国家对原有国家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各个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原则上全部转属继承国,但在继承发生以后,继承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律法令来解决这些财产在继承国各组成部分的内部划归问题(第16条);各个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在国家合并以后也全部转属继承国(第29条);同样,各个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也全部转属合并后的新国家,即继承国;继承国可以制订国内法来确定这些债务在其内部各领土组成单位的划归(第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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