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对破坏土地改革的制裁问题》的布告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法规。1947年11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晋察冀边区中央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晋察冀军区联合发布。为了保障《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彻底实施,胜利完成土地改革,特规定:(一)一切机关和个人,特别是地主富农,不得有任何违犯土地法,抵抗农民运动,侵犯农民团体与农民的一切民主权利之行为。违者予以严厉制裁。(二)一切共产党员干部,应在土地改革中起模范作用,不得侵占农民土地改革果实,不得包庇地主富农,不得有贪污自肥、营私舞弊等非法行为。违者应受党纪处分与法律制裁。(三)一切武装部队应负责保卫土地改革,不得包庇地主富农,阻挠破坏农民斗争。违者应受军纪制裁及法律裁判。(四)对一切武装抵抗及破坏土地改革与农民团结之反革命行为,予以坚决镇压。(五)一切违犯土地改革及农民利益的案件,视其情节轻重,交由人民法庭或军法处审判,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擅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