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斯密 |
释义 | 1723—1790Adam Smith英国18世纪的经济学家、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体系的建立者,自由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出身于苏格兰海关官吏家庭。曾先后就学于格拉斯哥大学、牛津大学。1748年在爱丁堡大学讲授修辞学和文学。1751年在哥拉斯哥大学讲授逻辑学和道德哲学。1764年始作布克莱希公爵的私人教师。1778年任爱丁堡海关专员。1787年任哥拉斯格大学校长。斯密研究经济问题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即“经济人”。他以经济自由主义为中心内容,提出了系统的价值理论和“斯密教条”。他从人性论出发论述了政治法律问题。认为人性是政治社会的基础,自利、同情及畏惧是人性的基本要素。自利为己,同情为人,而政府的权威,刑罚的效力却依赖于人们的畏惧感。他反对社会契约说,认为国家与阶级是同步产生的,根源是财产私有制的出现。人类之所以有政府,归根结底是源于人的自然需要,即功利的动机。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权。他论述了国家产生的两个原则: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这两个原则因政体形式的不同而地位各异。在君主国里权能原则是主要地位,在民主国里实利原则占上风。斯密汲取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讨论了政府各种权力、权力的分配、沿革以及政体问题。主张共和政体。根据权能与实利两原则,提出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利。他认为,法律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警察、岁入和军备这四大内容,核心是法律。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人身、名誉和财产权遭受损失。警察的设立在于确保商品的廉价、维护公安和保持清洁,使国家富庶。岁入涉及征收捐税的正当方法。军备则是有关武器装备、常备军的组织及民兵等内容。他较系统地提出民法基本原理。认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物权和人权这两大权利而产生的。在家庭关系中,他把夫妻关系置于首位,深入地探讨了婚姻的成立、存续和消灭以及在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主张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斯密的国际法思想贯穿着和平和人道主义原则。认为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一个独立国家对另一个独立国家的要求、外侨的特权以及作战的正当理由。国际法有平时国际法和战时国际法两种。他还论述了构成战争的正当理由和战争中国与国交往的合法手段、以及交战国对中立国所持的态度。反对把战俘沦为奴隶和虐待俘虏。斯密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来兴起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法学。其主要著作有《道德情操论》(1759年)、《国富论》(1776年)、《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1755—1764年间在格拉斯哥大学的讲义,后由埃德温·坎南整理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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