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西兰宪法 |
释义 | 新西兰原为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后的宪法体制与英国相似,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规则散见于各种立法与习惯之中。宪法成文法部分的来源有两种:(1)英国国会所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以及依据这种法律发布的特许状、诏书、训令及枢密院令等。英国国会所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1852年新西兰宪法法;1857年新西兰宪法修正法;1865年殖民地法律效力法;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2)新西兰国会所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1980年王位继承法; 1908年司法组织法以及1910年、1913年、1920年、1923年、1930年司法组织修正法;1908年调查委员会法及1920年调查委员会修正法;1920年文官薪俸法; 1927年选举法; 1919年和平条约法以及1921年和平条约延长法;1928年英国国籍及外国人在新西兰的地位法;1943年外交事务法;1947年威斯特敏斯特法准用法;1947年新西兰宪法修正法;1948年英国国籍及新西兰国籍法;1950年参议院废止法。根据上述宪法性文件的规定,新西兰国会享有制定法律的全权。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符合法定条件的选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总督是英国女王在新西兰的代表,由英王征求新西兰政府的意见后任命,任期5年。总督是新西兰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三军统帅。有权颁行法律,任免官员,但总督行使职权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在总督之下设立枢密院,作为形式上和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一切重要命令及任命等皆由总督在枢密院中颁布。内阁是实际上的最高行政机关。总督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总理。总理提请总督任命内阁的其他成员。所有内阁成员都是枢密院委员。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设立最高法院负责新西兰全境法律的执行。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1人及其他8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督根据国会的建议任命。当事人对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依法向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分为两庭,各庭由总督任命5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总督任命或免除上诉法院法官的职务须根据包括首席法官在内的3名最高法院法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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