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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官意志
释义

长官意志

领导者意志的俗称。包括两类,即有害的长官意志和必要的、有益的长官意志。前者的表现是:负有一定职责的领导者遇事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认真考察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性,而凭自己的主观臆想、自己的兴趣来处理问题,他们听不进对问题的不同看法,凭借手中的权力而气指颐使,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对不顺从自己的下级甚至打击报复。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以权压法等。这种长官意识实际上是主观主义、滥用的权力典型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执政党的干部,不管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都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高高在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但由于小农经济和封建传统的影响,不少人仍默认了这种长官意志,这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应当教育人们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监督长官的意志和活动。从另一角度来看,任何社会过程和社会结构都需要一定的权威、需要长官的意志和权威,拒绝一切长官意志的作法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必要的长官意志应受到尊重并使其在实践中得以贯彻。这种长官意志,一要符合客观规律、二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这种长官意志包含着对社会关系发展规律性的认识,并敏锐地认识到社会关系的法律要求,积极地组织和领导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活动。同时,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其符合客观规律和国家法律的意志,进行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在我国,长官作为人民公仆,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魄力,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敢于负责,有所作为,不能遇事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做无所事事的老好人,即要求他们有自己的意志和相应的能力,否则就是不称职。消除有害的长官意志和鼓励和发挥有益的长官意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样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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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