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辛斯基,A.I. |
释义 | 1883~1954Andrey Ianuarevich Vishinshiy苏联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科学院院士。出生在敖德萨,1913年基辅大学法律系毕业,1920年加入俄共(布),1921~1922年任莫斯科大学讲师兼普列汉诺夫国民经济学院经济系主任,1922~1925年任苏联最高法院刑庭检察长,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学校长,1928~1931年任苏俄教育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委员,1931~1933年任苏俄检察长和苏俄司法人民委员部付人民委员,1933年任苏联付检察长,1935~1939年任苏联检察长,1939~1940年任苏联人民委员会付主席,1940~1946年任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第一付人民委员,1946年3月任苏联外交部付部长,1949年~1954年任苏联外交部长。在联共(布)第18次代表大会上被选为联共(布)中央委员,1937~1941年任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1933~1938年维氏作为公诉人参加了肃反扩大化中许多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了错误路线,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教程》(1927),《苏联法院组织》(1939),《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1947获斯大林奖金一等奖),《国际法和国际政策问题》(1949),《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1949,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5年)。1938年7月16日~19日在莫斯科召开的第一次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维氏作了题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的基本任务》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他严厉地批判了П.И斯图奇卡、EБ帕舒甘尼斯等人,甚至称他们为暗害分子、破坏分子,同时提出了法学发展的基本任务,并在报告提纲的第24条给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划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国家与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中文版,第100页)维氏这个定义,确曾征求了当时苏联法学家的意见,体现了苏联法学界研究的成果,经过讨论被一致通过。斯大林逝世后,苏共20大展开对斯大林的批判,同时也开展了对在斯大林时代在法律工作和法学方面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维辛斯基的批判,很多批判涉及维氏关于法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认为维氏的定义没指出法的物贸制约性并且强调法的使命不是调整客观上存在的社会关系,而仅仅是对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这就会为主观任意性大开方便之门;第二,维氏定义的出发点之一是“在法中反映出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是以斯大林阶级斗争越来越尖锐的理论为根据的,从而定义夸大了国家强制力的作用而忽视了思想教育等手段保证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意义;第三,定义强调法的规范性是对的,但又同时忽略了法首先是同社会关系相联的方面,这就削弱了对个人和集体的权利的关注,主体权利在法的理论中的地位明显地降低了。这种批判总的说初期相当严厉,逐渐有所缓和,趋向于既肯定维氏定义的成就,也指出其不足。维氏关于法的定义,既反映了当时苏联法理学界研究的成果,也反映了其不足。该定义虽然受到批判,但其基本内容(法的规范性、阶级意志性、物贸制约性、国家强制性),仍为后来苏联大多数学者所肯定,许多学者关于法的定义,吸取了这些基本内容而有新的发展。而维氏关于诉讼证据的理论对司法实践的不良影响似更直接、严重。可以说维氏在苏联司法实践中的错误比其在一般理论上的错误要严重得多。至于维氏在国际关系、国际法和国际活动中的功过,也应进行全面、历史的分析。参见〔维辛斯基法的定义〕。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