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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机构之一。神宗元丰六年(1083)更定大理寺审判程序,凡大理寺断案分为断、议两步。以大理寺评事、司直为断官与大理正组成断司。评事、司直负责对公案进行详断,断后先上大理正看详,审其当否,论难改正后,签押盖印,注明日期,再移送由大理丞、少卿与卿组成的议司复议。参见[议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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