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辛斯基的法的定义 |
释义 | 由前苏联著名的法学家和国务活动家А.Я.维辛斯基(详见〔维辛斯基〕)在1938年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提出。本世纪三十年代中期以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已在前苏联得到巩固和加强,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维辛斯基在会上作了题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科学的基本任务》的报告,提出了如下法的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以及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障其实施。这个定义得到当时大多数与会学者的赞同,维辛斯基本人也一再声明,把这个定义说成是他个人所下的定义是不正确的,它是苏联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的法学家集体制定的,并经第一次法律工作者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个定义第一次鲜明地表达了法的规范作用,在当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很快取得了主导地位。直到苏共二十大以后,这个定义开始受到批判,甚至一度几乎遭到全盘否定,直至70年代后批判的态度渐趋和缓,肯定了其主要方面的合理性。参见〔维辛斯基А.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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