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休战旗 |
释义 | flag of truce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军队在战斗中用以表示愿与敌对方谈判的白旗。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2条的规定,由交战一方授权持白旗前往另一方进行谈判的军使及随同的号手或鼓手;旗手和译员均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白色休战旗是向敌对方表明持旗人无害敌意向的标志,从而赋予持旗人及其随同不受侵犯的特权。按照第33条的规定,被指明接受军使的指挥官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接受该军使的义务。这项规定的本身并不妨碍持白色休战旗的军使及其随同人员在遭到拒绝后退回自方途中仍应享有的不可侵犯权。休战旗的不可侵犯权只有在持旗人滥用所享有的特权时,才可以被剥夺(第33、34条)。另外,交战国在其所派遣的军使离开本方阵地后,应采取与派遣军使目的相应的行为,如停止进攻或开炮,而不得借军使为掩护继续从事战斗;交战国也不可只悬白旗而不派休战旗使者,利用敌军误信军使即将出发而停火之机进行军事活动。否则便是对休战旗的滥用,构成背信弃义行为,敌对方可据此采取报复措施,或俘获背信者后予以惩罚。在实践中,休战旗的使用方法,在陆战中,可由受任与敌军谈判的军官或平民自举白旗,或由旗手举旗在前,军使及其随同号手或鼓手及译员随后,一同向敌方前进;海战时,则由受任谈判代表乘坐悬挂白旗的小艇向敌舰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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