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休谟 |
释义 | 1711—1776David Hume18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自由资产阶级理论家、政治法律思想家。出身于苏格兰贵族家庭。12岁入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后辍学回家。1739—1740年旅居法国乡间完成第一部哲学著作《人性论》。1746—1749年任圣克泽尔将军的秘书,并随军远征。曾出使维也纳、都灵和法国。一生还担任过图书馆馆长、副国务大臣等要职。休谟最重要的成就是在哲学领域。他把英国近代经验论导向怀疑论,成为欧洲近代资产阶级哲学中第一个典型的不可知论者。在其对哲学的论述中,却包含了许多值得注目的关于伦理、政治和法律等问题的探讨。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哲学上的虚构,不承认社会契约、自然法、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等学说。他说,由于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所以极其软弱的人类只有依赖社会,才能满足其需求。产生于家庭并在矛盾中逐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保护了人类,使人类得以自由的、充分的发展。休谟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围绕着正义原则展开的。正义论是休谟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观念体系的核心。正义论的内容是三条基本自然法则(亦叫财产法则),即稳定财产占有;根据同意占有所有物;履行许诺。若违背了它们,就是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正义,就要受到处罚。他将正义理论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认为社会秩序有赖于对正义的遵守,而人类是恶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和情感所支配的,为此,建立政府,执行财产法则,维持社会秩序。他把政府的起源看作是对破坏正义法则行为的补救,是同物质财富的增长密不可分的,是人类为了维护自己物资利益的结果。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和人们对政府权威的服从,都是由于人们利益的需要,经过历史演变和习惯而逐渐形成的。在讨论道德问题时,他发挥了功利主义观点,认为同情是人性的表现,是全部人类社会生活和个人幸福的基础。他反对封建教权干预国政,反对暴政,主张人民有适度的反抗权。休谟还谈到部门法问题,认为确定财产权的条件主要有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4种。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这一政治团体在国与国的任何一种交往中,都应当被看作是一个法人。在国际交往中,为了达到和平、交易和互助,除了遵守正义的三项基本原则外,还应有新的规则,如外交使节的人格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使用有毒武器等。他坚持条约和国际惯例必须履行的原则。休谟的学说是康德哲学、实证论和新实证论的理论渊源之一。他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贡献可以说是一位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向后来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派过渡的预言家。其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研究》(1748)、《自然宗教对话录》(1757)、《英国史》(6卷,1754—1762)、《道德原理研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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