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报告 |
释义 | 又称“立案请示报告”。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决定立案的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立案是法定的诉讼程序,应有立案手续和审批制度。办案人员经过对告发材料的审查,凡是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立案报告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立案,由检察长批准;人民法院立案,由院长批准。批准立案后,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决定书》,标志着刑事案件正式成立。司法机关审查材料后,对决定不予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填写《不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根据和理由,决定不立案的机关以及通知控告人的方式和日期。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书应由批准立案或不立案的负责人和承办人签字。凡决定不立案的,承办机关应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检举人。如果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司法机关应当复议,并尽快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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