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继承法规。1943年6月15日公布。规定被继人生前有女无子,在他死亡后,全部遗产都归其女(不论一女多女、已婚未婚)继承,任何人不得强作嗣子,以分继其遗产。但被继人生前承养的养子或嗣子,可取得其应继承的份额。被继承人仅有一子数女,他的儿子在他死亡后就占有其财产,而有继承权的已嫁女子,截至本决定公布之日止,并未提出分割遗产要求者,其继承权视同抛弃,不能要求回复。但由于参加抗战或经营其他事业,不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在事实上不能返归本籍实行继承者,不在此限。有继承权的寡妇,得携带她应继份额的财产改嫁。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