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的有机论观点 |
释义 | 历史法学对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种观点。由德国法学家F.V.萨维尼(Savigny)提出,G.贝色勒(Beseler)和O.祁克(Gierke),予以发展。萨维尼认为,法律与语言、习俗和政治制度一样,是超个人的民族共同信念、民族精神的一个方面。法律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民族精神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而产生、繁荣和衰落。法律的发展是一种有机的发展过程,在民族文化相对低级水平上,法律直接、同时和无意识地存在于民族精神之中;在文化发展的较高级阶段,民族精神的各种功能开始发生变化,法律的形成依赖于法学家,他们采用技术的方法进行有意识的、科学的研究工作。这时的法律具有双重的生命: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法学家手中的特殊科学。前者是法律的政治元素,后者是法律的技术元素。贝色勒提出一种组合法的理论,把组合的自治体视为法律的渊源。法律不依赖于国家立法机关的代表,而是依赖于一种初始的制定规则的能力,一种社会自由组合的能力。祁克把整个社会视为一种单一的生物,具有组合精神的单一体的社会类似于一个单独的个人。社会组织有其内部的法律机构,有其组合器官、组合权利和责任。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国家是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制定机构。其他组合机构虽然也有自治的法律,但如果这种自治法和习惯法没有国家明示或暗示的认可,就不可能实施其法律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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