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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审
释义

预审

❶在中国,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刑事被告人进行的讯问和调查。预审制度始于资本主义国家,原意为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对被告人进行的预备性审理。我国的预审制度,则是在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长期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巩固和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预审是侦查的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依照法律规定,预审由侦查机关进行。其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分清罪与非罪,追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保障无罪的人不被冤枉和诬陷。预审由批准拘留、逮捕人犯后开始,直至对案件进行处理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预审阶段应当全面验证和核实侦查材料,实事求是地查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情节,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对于案犯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活动方式,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员都应当审清查明,取得证据。对于被告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申诉和反证,要认真听取,仔细查证,正确处理。如果发现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立即释放。结束预审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预审结束后,应当写出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❷在英国,预审(Pre-liminary inguiry)的任务,在于审查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而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英国法律规定,凡是按正式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先要经过治安法院预审,故又称“起诉审”(committal proceeding)。30年代以前,预审由大陪审团负责,大陪审团被取消以后,这一任务由治安法院承担。治安法院对预审的管辖权,不论犯罪是否在该法院的辖区内发生,只要犯罪发生在英国,就有权进行预审。预审可由1名治安法官独任,也可由7名以内的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负责预审的治安法官就称预审法官(ex-amining justice)。预审一般公开进行。英国的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是预审法官只根据书面陈述,无需口头提证或辩论,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由于书面预审程序是由《1967年刑事审判法》第1条规定的,因而有惯上称作“第一条预审”(section 1 committal)。其程序为:
❶起诉方告知法庭,全部证据均以书面陈述的形式提出,其副本已交被告方。
❷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告内容,询问被告方对起诉方的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将正式接受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如被告方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词预审”。
❸法庭告知被告人若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则必须在预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供其细节。
❹法庭不经口头提证和辩论,不审查证据内容而移送起诉。言词预审是预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的证据和经过口头辩论,然后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其程序是:
❶起诉方提证,然后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
❷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作“罪名不成立”的抗辩。
❸法庭向被告人宣读控告书,并对控告的性质等加以解释。
❹法庭向被告人提出告诫,如作陈述或答辩,将制成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然后询问被告人是否作答辩。
❺被告人如果愿意自己作证或提供证人,应允许其提证;对被告方的证人同样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告方提证之前或提证之后代表被告方作陈述,起诉方有权答辩。
❼双方可以作第二次陈述。
❽法庭根据双方的提证和陈述,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法庭只能作驳回起诉或移送起诉的决定。预审法官决定移送起诉,交付审判,必须确定指控的内容,确定移送起诉的法院,还要决定保释还是还押被告人,以及签发传证令,通知证人在指定的时日到庭作证,然后移送案卷。
❸在美国,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r Preliminary hearing),为确定是否将重罪案件移送法院审讯,由执法官(magis-trate)对被控实施重罪的人进行预审。通过预审,执法官认为重罪控诉具有可成立理由(probable cause)的,将被告人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审;反之,撤销控诉,释放被告人。预审由执行法官主持,起诉和被告双方都应到庭,被告律师也可到庭。起诉方必须出示证明被告人实施所控重罪的证据,对此,只要求达到证明重罪控诉成立的程度,不要求没有合理疑点。被告方享有出示证据的权利,但没有证明的义务。双方都享有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如被告方认为起诉方出示的证据是非法获得的,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但有权提出制止对方出示该项证据的申请。在预审时,可以采用传闻证据判断控诉是否成立。预审不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经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重罪案件不需预审,因为大陪审团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认定重罪控诉是否具有可成立的理由。被告人在预审前的诉讼阶段已作过有罪答辩的,视为自愿放弃预审。此外,依据法律规定,预审只适用于重罪,对于被控轻罪的人,无须经过预审就可由法院审判。
❹在法国,行政诉讼中的预审,指在正式开庭审理以前,由法官(又称报告员)认真阅读有关诉讼材料,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使案件处于可判决状态的诉讼程序。一般而言,预审经以下几个阶段:
❶登记和初步审查阶段。法院书记处接到诉状后,进行登记,然后由有关人员分配案件,指定案件报告员和政府专员。报告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和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的裁定,或者决定受理诉讼。
❷送达起诉状阶段。法院受理诉讼后,预审小组将原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行政机关,限期提出答辩。原告就被告的答辩可再提出驳辩状。当事人不按预审法官规定的期限提出书状,或不回答问题,经催告一次仍不遵行时,法院可将原告的不行为视为撤回起诉,对被告的不行为视为承认原告的主张。
❸报告员调查及小组讨论阶段。报告员在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后,认为必要时,可以进一步进行调查、勘验或核实情况,也可以建议法院委托专家鉴定,或建议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或单位进行调查。报告员调查结束后,应向小组预审会议提交报告,陈述当事人主张、事实情况、法律观点及建议解决方案,由小组预审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即作为小组意见,带入判决会议。
❹政府专员审查阶段。小组预审会议应以小组名义,将全部案件送交政府专员,政府专员对全部案件进行审阅,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然后草拟政府专员结论书,对案件事实作出扼要概括,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见提出解决办法。至此,预审阶段即告结束。预审实行不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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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