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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摩洛哥1972年宪法
释义

摩洛哥1972年宪法

摩洛哥独立后,先后于1962年12月和1970年7月颁过2部宪法。1972年颁布第三部宪法,1980年5月经公民投票通过部分修改案,为摩洛哥王国现行宪法。主要内容:摩洛哥是君主立宪制的伊斯兰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穆斯林首领、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王位世袭;全体公民不分男女均有同等政治权利,年满21岁者有选举权,年满25岁者有被选举权,但军队、警察、宪兵和法官不能参加选举。国王有权任免首相和大臣,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令;有权解散代表院,宣布非常状态;有权向代表院和全体人民发表咨文,其内容不得置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设立代表院 (即议会) 和政府隶属于国王之下。代表院每年召开例会2次,并可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紧急会议;代表院的职能是通过国内法律、监督政府工作和审批国家。行政权属于政府,政府由首相主持工作,对国王和代表院负责。1980年5月修改的内容是,将国王法定成年年龄由18岁改为16岁,在国王未满20岁之前由摄政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协助国王工作;将摄政委员会主席由国王近亲男性长者担任改为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将代表院议会由1/3任期6年、2/3任期4年改为全部任期6年;将议长由每年改选一次改为每3年改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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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