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英美法系
释义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并列为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普通法起源于英国。公元十一世纪中,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为了加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建立了以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和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皇家法院的法官综合、整理各地具有合理性、稳定性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作为办案的依据。大约从13世纪起就形成了以法院的司法判例为基础的普通法。因为它被认为是来源于“王国的普通习惯”,而且通行于全国,所以称为普通法,普通法的原则寓于法官的判例之中,故又称为判例法或法官法。普通法的基本特征是:“遵守先例”,其含义是寓于先前司法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只要不违反“正义”,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就必须遵循这些法律原则。与普通法并存的还有衡平法,为了摆脱普通法形式主义的束缚,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从14世纪起开始形成的衡平法,到18世纪中,衡平法已适用“遵守先例”的原则。英国也有成文法,特别在现代,成文法的比重和作用都大为增加。从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国法也被移殖到它的殖民地和附属国。美国独立后,继承并发展英国法,但美国法,特别民商法的基本规范与英国法是相同或近似的,因而形成了英美法系。除了美国以外,现在英联邦的大部分成员国也适用普通法。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44:56